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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南京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经济适用房上市办理要求的通知。经适房上市,不再需要提供第二居所。
文中指出为了优化经济适用房上市流程、服务方便群众,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批准,自2019年1月7日起取消“经济适用房上市,所有权人应另有住房”的规定,其他要求不变。
延伸阅读:
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须具备的条件
此前,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南京经适房上市需具备四个条件:
1、转让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2、转让方应向政府交纳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差价收益金(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
3、所有权人(转让方)另有住房,且他处住房要满足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住房保障规定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7㎡);
4、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此次政策变动的是第三个条件,也就是说,以后经适房所有权人没有其他住房,自己的经适房也可以上市买卖了。
小编点评
有观点认为,经适房入市条件放宽对二手市场并不会有多大影响。一是经适房房源太少,即便入市条件放松,也不会有多少二手房源入市;二是,从目前市场行情看,经适房业主要价并不比其他商品房低,而且因为经适房转让要缴纳50%差价给政府,业主为保障收益,也很难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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