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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非沪籍人士因限购买房泡汤 20万元定金也无权要求返还

来源:吉屋网综合   发布时间:2017-06-27 11:23:12

被称为“史上*严”的上海房地产新政于去年3月25日起实施。

近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该起由限购引发的定金合同纠纷案,认定限购新政实施后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方限购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签约后发现无购房资格

去年3月26日,在上海工作的非沪籍人士吴欣与张 磊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吴欣以265万元价格购买张 磊名下一处房屋。之后,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吴欣向张 磊支付2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若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反悔不履行合同,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反悔不履行合同,该定金由卖方没收。

协议签署后,吴欣前往社保局查询发现,自己并不满足购房新政中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即非沪籍人口满足连续缴纳5年的个税或社保),导致双方房屋买卖中断。吴欣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张 磊返还20万元定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吴欣是否属于限购对象存在不确定因素,合同解除系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判决张 磊返还定金20万元。张 磊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要求退定金被法院驳回

吴欣表示,自己头次购房,对限购新政出台后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不确定;另外,她曾与张 磊商议在签订网约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即网签合同可以签订,万一审核不通过要求张 磊返还定金,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吴欣在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与张 磊签约,之后又因不确定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要求在签订网签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导致双方协商不成、居间合同解除。吴欣关于其系头次购房、签约仓促的相关主张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张 磊返还定金20万元,上海一中法院遂依法改判驳回吴欣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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