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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近日购房优惠政策之契税减免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09-29 22:36:17

南京近日购房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呢?按照南京限购令的规定,南京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在南京购买首套房可以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还可以享受首套房契税减免政策。在南京购买90㎡以下普通住宅且家庭少有住房,契税税率为1%。90-144㎡普通住宅且家庭少有住房契税税率为1.5%。

南京近日购房优惠政策之契税减免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的属于家庭少有普通住房的,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南京市从2010年10月21日开始,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少有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应在纳税申报时提供家庭少有住房证明。

哪些购房人需要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少有住房的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家庭少有普通住房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对个人购买的不属于家庭少有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不需要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

家庭少有住房证明在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开具?

对需要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的购房人,应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其中,江南八区、沿江开发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应在购房人领取房屋产权证前开具;对于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购房人,应在购房人缴纳契税前开具。

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对购房人申请开具家庭少有住房的,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办理房产登记的收件收据(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签订的合同),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本;如单身,应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单身证明。

家庭少有住房证明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家庭少有住房证明仅用于契税缴纳,自查询之日起二日内(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有效,逾期无效。缴纳契税后不再补发。

对不同家庭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应如何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

对不同家庭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按照不同家庭分别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契税,分别开具完税证。

市区及各区县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的具体地点在哪里?

家庭少有住房证明应在购房人所购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市区及各区县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的地点具体如下:

江南八区(指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核心(华侨路52号档案馆或大光路、核心门分市场)

江宁区:江宁区房产交易登记核心(江宁区天元东路555号二楼27号档案查询窗口)

浦口区:浦口区房产交易登记核心(浦口区象山路1号3楼档案室)

沿江工业开发区、六合区:六合区房产交易登记核心(六合区长江路34号1号楼5楼档案室)

溧水县:溧水县房地产管理所(溧水县中大街39号6楼档案室)

高淳县:高淳县房地产管理所(高淳县天河路28号7楼档案室)

南京购房政策之二套房认定

南京首套房*比例较低30%,90平以下首套房公积金较低*两成起,二套房*不得低于流程,第三套以及以上住房暂停房贷。144㎡以上或非家庭少有住房契税税率为3%。

1、房屋套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认房又认贷,另外还将通过查询征信纪录、面测、面谈(居访)等形式认定二套房。

2、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3、根据南京市目前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公积金个人较高可贷额度为20万,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2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套房认定既认房又认贷,另外还将通过查询征信纪录、面测、面谈(居访)等形式认定二套房。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2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头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2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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