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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南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09-23 22:18:01

南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样的?对于现行的公积金二套房贷政策,南京一直使用“首套房家庭人均不超过32平方米”,后又出“首套房家庭总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市民需要使用公积金二套房贷时,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南京市一直执行的是认房又认贷的规定,只要有商贷记录,或者提取过公积金的,再次申请时必须按照二套房的标准,执行*60%、利率上浮1.1倍的标准。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况也是执行这一贷款政策:一是家庭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全部结清后卖出少有住房的,再次购房时,由房产部门出具首套房证明,*60%且利率上浮1.1倍;二是家庭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2平方米(或总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全部结清后再次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60%且利率上浮至1.2倍。

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政策执行

一、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的两种情况: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头次购房,由房产部门出具首套购房证明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卖掉少有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的,由房产部门出具首套购房证明的职工,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六成、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至1.1倍确定: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并卖出少有住房后,再次购房时,由房产部门出具首套证明,*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至1.1倍确定。

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2平方米(或总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时,*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至1.1倍执行。

南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贷款不能用于非住宅贷款

二、以家庭为单位,只要头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以前商业贷款不计,现用公积金贷款不需要调名下房产,按首套政策执行。

三、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只限市公,省公二次停用。利率上浮10%

四、之前使用过公积金的结清证明,房子面积不超过100平米(提供原产权证复印件)

五、夫妻之间为一方省公一方市公,不管以谁做主借人,共同借款人去公积金管理核心开具未使用公积金贷款证明

六、夫妻之间只有一方有公积金不管省公或市公,共同借款人需要开具(我单位未给该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或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可以和收入证明开在一起,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是4.5% 二套上浮10% 即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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