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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保障房价格 上浮幅度不超过3%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09-13 23:41:02

保障性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南京保障房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加上浮幅度,上浮幅度不超过3%。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住宅楼层、朝向差价,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为基础,按整幢(单元)增减差价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保障性住房价格实行较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的60%;中低价商品房项目结算价格以不超过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80%的原则测算,中低价商品房项目结算价格应当在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

保障性住房价格超过较高限价的,由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

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开发成本由下列费用构成: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出让)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出让)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管理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收;

(六)财务费用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总损益及手续费计算;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按照不超过第六条第(一)项至(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中低价商品房的利润按照不超过第六条第(一)项至(四)项费用之和的6%计算。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保障性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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